(表三十五)
問:為什么依根境建立處,而不依六識立處呢?《對法述記》以兩義解答,第一義以界處相待義作解釋,即能持各界,根境能持六識,六識亦能持自己的自體,根境識各有能持義,故界立十八法。出生義名處,根境能生六識,六識自體不能生自體,由缺出生義故,所以眼識等不立為處。第二義據(jù)勝為論,即根境生識各別,說之為門,識體雖亦生用,然是一體義別,為門義劣,所以不立為處。問:意即是識,為什么又立為處呢?答:意極為因居于異世,名過去意,已不名為識,同世能生起后三種現(xiàn)識(六七八),約此義邊,故立為處。
十二處與五位百法相攝,可以完全攝盡:內(nèi)五處外五處攝前十種色法,意處攝八識心王,法處攝四類法:(1)法處所攝色,(2)相應(yīng)心所有五十一個,(3)不相應(yīng)行法二十四種,(4)無為六種,合有八十二法。如有頌說:‘根塵各五處,十色隨自名,八王意處收,八十二皆法。